刑法修正案(九)三大變化
2018-04-09 16:27:34 | 來源:中培企業IT培訓網
變化一:不需特殊身份皆可被追刑責
原刑法第253條局限: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主體為“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且所涉的為“本單位”履職和服務過程中獲得的信息。修正案去掉上述限制,盜取公民個人信息者皆可人罪。
變化二:獲取方式不限彌補追責空白
根據《刑法》原條文規定,對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僅就個人或單位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兩種途徑獲取信息的方式進行規制。對于通過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以外的其他方式合法地獲得公民個人信息后,又將該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給他人的行為,現行刑法并沒有相關處罰的規定。 “修九”恰好彌補了這一空白點,擴大了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打擊范同。
變化三:最高刑提至7年加大處罰力度
對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處罰,《刑法》原條文規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也就是說,修改前凡是構成此罪的最高刑期為三年。而“修九”則把最高刑期提高至七年,同時明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從中可見立法機關大大加強了對此罪的打擊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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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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